HERNE诊所(以下简称“本诊所”)遵守韩国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医疗法》等相关法令,
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处理相关投诉,
特制定并公开如下隐私政策。
1. 个人信息的收集项目及收集方式
本诊所为提供诊疗及治疗服务,收集以下个人信息。
- 必填项目 : 姓名、出生日期、性别、手机号码
- 选填项目 : 地址、电子邮箱、到访渠道
- 敏感信息 : 诊疗及治疗记录、治疗前后照片、肌肤状态、既往病史及用药史、过敏与不良反应史
- 在线预约·咨询时 : 姓名、联系方式、意向治疗项目、期望日期时间、咨询内容
- 同意接收营销信息时 : 手机号码(用于发送短信及通知)
- 自动收集项目 : 访问IP、访问日期时间、服务使用记录、浏览器信息、Cookie
收集方式包括:到院挂号及填写问诊表、官网在线预约与咨询、电话及即时通讯咨询、
诊疗过程中的咨询记录。接收营销信息为选填项,即使不同意也不会影响正常就诊。
2.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
- 提供诊疗、治疗等医疗服务
- 咨询及预约的受理、确认与变更通知
- 治疗经过观察及术后管理指导
- 诊疗费用结算,诊断书、意见书等各类证明的开具
- 咨询受理与处理、投诉应对
- 活动及优惠信息的通知(仅限已单独取得同意的情况)
- 履行法定义务及应对医疗纠纷
3. 个人信息的保有及使用期限
本诊所在达成收集与使用目的后将立即销毁。但相关法令规定的期限内,将按下列方式保管。
- 诊疗记录 : 10年(韩国《医疗法施行规则》第15条)
- 手术记录·治疗前后照片 : 10年
- 诊断书等副本 : 3年
- 处方笺 : 2年
- 患者名册 : 5年
- 在线预约·咨询记录 : 处理完成后1年
- 营销信息接收同意记录 : 至撤回同意时为止
4.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
未经信息主体同意,本诊所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。但以下情形除外。
- 信息主体事先同意提供的情形
- 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·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申报医疗给付费用的情形
- 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或接受转回所必需的情形(经信息主体同意)
- 法令另有特别规定,或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提出要求的情形
- 为消除对生命·身体的紧迫危险而必要的情形
5.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
为顺利提供服务,本诊所可能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按下列方式委托外部机构。
- 官网运营·维护 : 网站及预约系统的搭建与管理
- 短信·通知消息发送 : 预约确认、指引及公告消息的发送
本诊所通过委托合同对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作出必要约定,
如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,将通过本政策予以公开。
6. 治疗前后照片等敏感信息的使用
- 治疗前后照片原则上仅为确认治疗经过等诊疗目的进行拍摄与保管。
- 如用于官网、印刷品、线上渠道等诊疗以外的目的,将在告知拍摄目的、使用范围、
保有期限后,另行取得书面同意。
但作为诊疗记录的一部分、依法令负有保存义务的资料,将在法定期限内保管。
- 对外公开的照片,将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包含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。
7. 信息主体的权利及行使方式
信息主体可随时行使以下权利。
-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
- 如有错误,要求更正
- 要求删除(依法令负有保存义务的情形除外)
- 要求停止处理,以及撤回营销信息接收同意
可通过书面或电话向本诊所提出权利行使请求,本诊所将立即予以处理。
未满14周岁儿童的权利,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。
8.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式
- 销毁程序 — 对保有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的个人信息,依照内部方针及相关法令予以销毁。
- 销毁方式 — 电子文件采用无法复原的技术手段删除,纸质文件则予以粉碎或焚毁。
9. 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
- 最大限度减少接触个人信息的员工人数,并定期开展培训
- 分级授予访问权限,并保管访问记录
- 对个人信息处理系统实施访问控制与加密
- 安装杀毒软件等,防范黑客攻击与恶意代码
- 诊疗记录及治疗照片等文件与存储介质,存放于可上锁的场所
10.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为统筹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,并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与损害救济,
本诊所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如下。
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:서현승(代表院长)
联系方式:1899-7599
地址:首尔特别市瑞草区瑞草大路77街59号
11. 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
如因个人信息侵害需要咨询或损害救济,可向以下机构咨询。
-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— 无区号直拨 118(privacy.kisa.or.kr)
-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— 1833-6972(www.kopico.go.kr)
-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侦查科 — 无区号直拨 1301(www.spo.go.kr)
- 警察厅网络侦查局 — 无区号直拨 182(ecrm.police.go.kr)
12. 隐私政策的变更
本政策内容如有增加、删除或修改,将于变更事项施行前7日起通过官网公告。
本政策自2026年9月8日起适用。